辖区某航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全国通办的公告”要求,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为所属船舶申办《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取得《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后,在接受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船旗国监督检查中,因“船长不了解其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绝对权力和职责;新聘大管轮上岗前未接受职责熟悉培训”等重大缺陷被实施滞留。上述情况表明,该公司未履行办理该轮《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时提交的书面承诺相关事项,存在严重管理责任。
近日,连云港海事局就上述相关事项对该航运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该公司未严格履行承诺事项,未严格落实日常监督检查等行为提出严肃批评,并就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公司体系运行等方面提出四点整改要求。一是公司实控人(董事、法定代表人等)、总经理、指定人员等高层应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重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高度重视问题整改,按照整改计划切实推进,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二是要进一步强化船岸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及时组织对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各项工作要求的集中学习、领会和落实。三是要加强对所属船舶的监督管理,把安全管理责任层层传递到船舶船员,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船员的考核,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辖区航运公司安全形势平稳。四是要抓好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体系各项工作内容,杜绝“两张皮”。
鉴于公司未严格履行告知承诺的相关事项,其某轮《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予以收回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