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涉及的条文 | 具体意见或建议 | 提出意见的单位/部门/人员 | 意见处理 |
1 | 第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 | “300总吨”修改为“500”总吨(1.SOLAS规则;2.国际船舶港口设施保安规则;3.中国籍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船舶总吨的划分就是以500总吨为界。) | 连云港引航站 | 不予以采纳。理由如下:1.要求XX总吨及以上其他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向连云港交管中心报告主要是参考的是《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对船舶航行安全设备和无线电设备的配备要求,主要有300总吨以上及500总吨以上等两个划分标准。目前,连云港辖区5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仍然较多,这些船舶相关航行动态应该向VTS报告。 |
2 | 第五条第一款新增第三项 | 增加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操限船执行报告制度有利于VTS准确管控,其他船舶也能及时受到相关信息,提供通航效率) | 连云港引航站 | 不予采纳。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是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该类船舶若工作性质改变则可能不再是操限船。操限不应该是是否向VTS报告的判定标准。 |
3 | 第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 这两项合并为一项。(穿越航道就相当于快速的驶入航道并驶出航道) | 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 不予采纳。虽然将船舶穿越航道与驶入、驶出航道是两种航行行为,不宜合并为一项。 |
4 | 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在“船舶航行计划”前增加限定词“区域内”。 | 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 不予采纳。本规则中所有船舶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 |
5 | 第七条 | 在“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前增加列举词“走锚等”,予以突出。 | 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 予以采纳。由于走锚等紧急情况较为常见,且危害较大,应该采用列举的方式予以突出可以提醒船舶予以重视。 |
6 | 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新增“进报告线前试车完毕”保障操纵正常 | 连云港引航站 | 不予采纳。虽然国外的部分VTS有此类要求,但该要求与我国实际的航海习惯不符。 |
7 |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 | 新增一条“船舶进入VTS区域前必须完成正倒车实验。” |
8 | 第十条第一款 | “应当在登轮后和离轮前”修改为“应当在引领进港船舶登轮后和出港船舶离轮前” | 连云港引航站 | 不予采纳。1.《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中要求“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2.便于VTS值班员掌握船舶引航动态。 |
9 | 第十一条 | 将主港分区改为连云港区,其他分区也改为相应的港区(方便外籍船舶理解和执行,与第十四、十五条港区名称相统一) | 盐城引航站 | 不予采纳。理由是VTS分区与各港区不是同一个概念,某个VTS分区可能包括几个港区,也可以一个港区可以分为几个VTS分区。 |
10 | 第十一条 | 徐圩港区CH68频道改为CH69或其他频道(考虑到盐城VTS也是CH68,可能存在相互影响和干扰,徐圩港区船舶要同时使用主航道和徐圩航道,并于船舶操作执行。) | 盐城引航站 | 予以采纳。同意保持现有的徐圩港区VTS工作频道仍为VHF69不变。 |
11 | 第十一条(VTS分区的划分标准和依据提案) | 将徐圩分区限定于徐圩防波堤以内水域,即频道调整的地点为114号浮,徐圩港区防波堤为界,以防在相同水域两艘船舶守听的频道不同带来安全隐患 | 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 不予采纳。船舶是通过徐圩港区航道进出徐圩港区的,徐圩港区和徐圩港区航道从功能上来说,是一致的,因此不能将徐圩港区航道区分为徐圩港区防波堤以内航道和防波堤以外航道。 |
12 | 第十三条第一款 | 将“引航机构、港口生产部门每日应定时将引航计划、船舶靠离(移)泊作业计划”修改为“港口生产部门、引航机构每日应定时将船舶靠离(移)泊作业计划、引航计划” | 连云港引航站 | 予以采纳。理由是船舶引航计划是根据港口生产部门制定的船舶靠离(移)泊作业计划制定的。 |
13 | 第十四条 | 建议对双向通航气象条件进行明确(统一标准,易于执行) | 盐城引航站 | 不予采纳。满足航道使用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船舶均可双向通航。 |
14 |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 | 建议新增一条“最高航速限制”条款,特别是航道内。 | 连云港引航站 | 予以采纳。由于安全航速是一个定性的概念,无法量化,但是航速若非常大的话,也非常容易产生危险,设置最高航速限制非常必要。 |
15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将“船舶长度不超过228米的其他船舶”修改为“船舶长度不超过229米的其他船舶”(现在辖区到港船舶229米的非常多,一米之差,影响到非常多的船舶能否双向通航) | 港口集团生产业务部 | 不予采纳。此次为首次放开对航道内船舶双向通航的限制。在前期进行试验评估时,也已228米为界。 |
16 | 第十四条第二款 | 将“37号浮以外”修改为“42号浮以外”。 | 中燃 | 不予采纳。船舶在航道内双向通航,会遇点原则上控制在防波堤口门之外。42号浮为航道转向点,船舶在转向时会遇,船舶不易控制,极易产生危险。 |
17 |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 | 在第十五条后新增一条关于赣榆航道双向通航的限定条件,比如船长不长100米的内贸船。 | 港口集团新海湾公司 | 不予采纳。目前赣榆港区船舶数量较少,船舶在航道内双向通航的需求不是十分迫切。且尚未对赣榆航道双向通航限定条件进行研究,在此次修订的规则中无法确定并对外公布。 |
18 | 其他 | 建议在《规则》适当位置增加各港区能否夜航的相关约定。(灌河水域潮流极大,且内河船较多,夜间航行易导致水上交通事故。) | 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 不予采纳。目前,本规则的上位法《灌河通航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未对灌河港区夜间航行进行限制。建议对灌河港区船舶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段进行统计分析,以作为是否需要对灌河港区船舶夜间航行仅限制的依据,并修订《灌河通航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
19 | 其他 | 建议对灌河港区船舶交通管理进一步优化,对小型浅吃水船舶在安全前提下建议走航道边缘或外侧航行,避免影响大吃水船舶安全进出。(导堤延长,航道浚深、拓宽,交通流大,单向通航影响通航效率。) | 盐城港引航站 | 不予采纳。对灌河港区实施船舶定线制是提高灌河港区船舶通航效率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尚未启动相关工作,无法纳入本次的规则修订工作。 |
20 | 指南第一部分VHF程序 | 徐圩分区VHF CH68频道修改为VHF CH69(进出徐圩港区的船舶需要航经主港分区,在徐圩航道内航行,与徐圩航道外航行的船舶存在交叉汇遇的情况,而徐圩航道内与徐圩航道外守听的频道不一致的话,不便船舶沟通,存在安全隐患) | 盐城港引航站 | 予以采纳。 |
21 | 指南第六部分获取信息的途径 | 增加轮驳公司、港口生产业务部的信息 | 港口集团生产业务部 | 予以采纳。目前辖区有两家拖轮公司、两家港口集团,建议相关信息均应对外公布。 |
22 | 第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 | 建议将300总吨以上其他船舶,改成300总吨及以上海船。(灌河分区:灌河口航道水域。中有不少300总吨以上的内河船舶至新龙港码头进行海河联运,按照报告要求需要向连云港VTS在67频道上进行动态报告。船舶一般会在16频道上进行收听,但实际船舶VHF67频道上因信号或操作人员报告意识欠缺等很少会进行动态报告。船舶也很少会在CH67(灌河分区)守听,回答连云港交管中心的询问。) | 灌河海事处 | 不予采纳。3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在VTS区域内航行,VTS中心需要对其动态进行关注,对其交通行为进行管理。待本规则修订后,建议VTS中心和灌河海事处加强宣贯,走访灌河相关码头单位,提醒、督促此类内河船舶遵守本规则的相关要求。 |
23 |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一)驶抵、驶离VTS报告线时; 建议在规则中明确报告线划分情况(报告线划分是否有相关规定依据,是如何划分的应在管理规则中明确,方便船舶及时报告。) | 连云海事处 | 不予采纳。VTS报告线的划分情况是在其附则《VTS服务指南(中国)(连云港交管中心)》中予以明确。 |
24 |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四)系泊后、离泊前; 建议修改为:系泊后、离泊前或船舶梆靠后、解梆后。(还有部分船舶梆靠在一起未抛锚的情况,应覆盖该种情况。) | 连云海事处 | 不予采纳。船舶的运动状态分为4种,即在航、锚泊、系泊和搁浅。系岸指的是船舶通过缆绳系牢于泊位的状态;其期间通常认为是靠泊时第一根缆绳上缆桩开始至离泊时最后一根缆绳解清之间。其中一船系靠于锚泊船,属于“锚泊”;一船系靠于系泊船,属于“系泊”;一船系于浮筒,通常视为“系泊”;一船处于走锚,视为“在航”。因此船舶梆靠视为系泊。 |
25 | 第六条第一款 | 增加第七项:(七)连云港交管中心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增加兜底条款) | 连云海事处 | 不予采纳。该条已经列举了需要报告的全部的6种情况,无需增加兜底条款。 |
26 |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四)开展大型水上水下活动; 建议修改为: 开展大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称应该是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 | 连云海事处 | 予以采纳。 |
27 | 其他 | 建议增加附件。附件内容包括1、相关术语解释,如VTS/VHF等; 2、连云港VTS报告线的划定及具体规定。 3、引航员登离船具体位置 | 连云海事处 | 不予采纳。附则《VTS服务指南(中国)(连云港交管中心)》已对VTS报告线、引航员登离轮点进行了明确,且VTS、船舶等相关术语已在本规则中作出了说明。 |
28 | 其他 | 第三章 交通管理 增加一条:港口设施(码头)应当定期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对其航道、港池、泊位等船舶航行作业区的实际水深进行测量并向VTS中心提供测量报告和水深图纸。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船舶应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符合靠泊条件和关于潮汐、气象、海况等航行条件的要求。) | 王仕满 | 不予采纳。与船舶交通管理关联度不高,属于港口规章调整的范围。 |
29 | 其他 | 第三章 交通管理 增加一条:施工船舶、加油船舶、试航船舶、拖带船组等进出港口、作业区的应当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连云港交管中心报告。(《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 | 王仕满 | 不予采纳。上述船舶进出港口时已通过船舶报告系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了船舶航次计划、船员配备及载货等情况,无需再次向交管中心进行重复报告。 |
30 | 其他 | 第三章 交通管理 增加一条:建议明确各航道限速。(《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等重要水域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 | 王仕满 | 予以采纳。 |
31 | 其他 | 指南,建议维持原覆盖区不变。(赣榆港区及徐圩港区值班盯屏比较困难。) | 王仕满 | 不予采纳。赣榆港区VTS覆盖区除赣榆航道外,增加赣榆港区防波堤以内水域;徐圩港区VTS覆盖区除徐圩航道外,增加徐圩港区防波堤以内水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