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海船船员注册,取得海船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
(三)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者不超过60周岁;初次申请驾驶员、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得小于20周岁;
(四)完成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
(五)具备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见附件);
(六)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七)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见附件)。
二、申请适任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件);
(二)有效身份证件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白底彩照、比例为4:3,没有变形、面容清晰);
(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六)船上见习记录簿(必要时);
(七)现持有的适任证书(必要时);
(八)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三、考试发证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签发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五、持有港作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或者届满后3个月内, 向原考试发证机关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等级、职务相应的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与安全记录良好;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可以作为原证书再有效的资历。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与其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等级、职务相一致的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与安全记录良好。
六、未满足第五条规定且适任证书过期不超过5年的应当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评估(见附件)。
七、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第二条第(一)、(四)项要求的材料。
补发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八、持有按照本办法签发的港作船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者,若需在所持证书适用范围以外的连云港海事局辖区内其它港口水域的港作船上任职,任职前应完成相应港口“港口概况”科目的培训并通过考试,由主管机关在原证书上进行适用于相应港口水域航行的签注后,方可在相应港口的港作船上任职;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适用于连云港海事局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港口水域。
九、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直接在相应等级的港作船上任职。
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可自愿申请签发相应职务等级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十、曾在军事船舶、渔船或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相应的港作船船员适任证书:
(一)经海船船员注册,取得海船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标准;
(三)持有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职务证书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满足本规定相关要求(见附件);
(四)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
(五)通过相适应的适任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