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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海事局防治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来源: 连云港海事局
文号: 
2024-06-0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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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船舶从修造到拆解均属“重工业”,对海洋环境有一定污染威胁。在船舶修造方面,2016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次会议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5%m/m的规定,并以MEPC.277(7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我国出台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则对船舶污染物排放提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在拆船方面,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会议,并制定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随后,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一个新的强制性公约——《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该公约于2009年获得通过,为国际范围内的拆船业提供了法律要求和技术标准。该公约对船舶拆解作业中的防污染管理有着严格的要求,其规定:“预定被拆解的船舶应当在驶入拆船设施之前,将船上货物残留、燃油残留和污水残留量降至最低;拆解作业开始前应接受主管机关的最终检验,持有完整的有害材料清单,并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适合拆解证书;经缔约国批准的拆船设施应仅接受符合本公约要求的船舶加以拆解”。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修造、拆解作业活动,加强防治船舶修造、拆解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形成船舶修造、拆解产生的污染物监管规定和可推广经验,充分展示连云港海事局助力交通强国建设的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起草《连云港海事局防治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5.《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8.《船舶定点拆解管理办法》

9.《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10.《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11.《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12.《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

1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其中,具体参考和依据的法规条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弃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

3.《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拆船单位必须配备或者设置防治拆船污染必需的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装置、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或者设备、废弃物回收处置场等,并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进船拆解”。第十一条“拆船单位在废船拆解前,必须清除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费油船在拆解前,必须进行洗舱、排污、清舱、测爆等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章“船舶拆解、打捞、修造货物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起草过程

《规定》的起草主要经历了需求的提出、外出调研、收集资料、课题研究、组织起草、多次组织小组研讨修订、征求内外部意见等几个阶段。具体起草情况如下:

1.为规范连云港辖区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活动,防治相关作业污染海洋环境,2022年,危管防污处构思制定连云港辖区防治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

2.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全面论证该规定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充分考虑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于2022年4月启动了《规定》制定工作,牵头开展《船舶水上修造、拆解污染物海事监管》课题研究。

3.2022年10月8日,在经过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危管防污处向法规规范处提交了《规定》制定报备。

4.通过运用系统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和调查分析等方法,从监管依据梳理、船舶水上修造和拆解污染物监管现状分析、船舶水上修造和拆解从业人员现状分析、船舶水上修造和拆解污染物监管面临的问题以及船舶水上修造和拆解污染物海事监管对策等五个层面深入分析讨论,并总结合连云港海事局管辖水域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特点,于2023年8月完成了《连云港海事局防治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的起草。

5.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危管防污处先后于2024年3月28日至4月1日和4月3日至4月26日就《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内外部意见。在外部征求意见阶段,向辖区各船舶修造拆解单位送达征求意见稿,切实通知到辖区15家船舶修造、拆解单位。通过对所征求意见的梳理,共计征求到有效意见4条。4月27日上午,危管防污处召开业务研讨会,对征集到的相关修订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予以采纳3条,不予采纳1条,具体征求意见处理情况见《海事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处理表》。

四、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规定的覆盖区域、主管机关、实施机构等;第二章是修造、拆解作业一般性要求。明确了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应当具备船舶修造、拆解相关资质,建立并实施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与其修造、拆解船舶能力和作业污染风险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防污染技能及安全培训等要求。同时,要求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的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标准流程开展作业;第三章是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管理。明确了船舶在修理、拆解作业开始前、作业中以及作业结束后的防污染措施以及相关材料提交要求;第四章是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作业单位的处理办法,二是对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监管要求;第五章是附则。明确有关定义和其他事项。《规定(草案)》包含两个附件,附件1是修造、拆解船舶污染物质报告书,附件2是船舶有害物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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