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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墟沟海事处、连云海事处、灌河海事处、赣榆海事处;盐城海事局所属海事处
受理部门 墟沟海事处政务窗口、连云海事处政务窗口、灌河海事处政务窗口、赣榆海事处政务窗口;盐城海事局所属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 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通办范围 连云港市、盐城市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https://zwfw.msa.gov.cn/#/Index?a=1)
法定办结时限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2个工作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24小时内;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2个工作日,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5个工作日;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24小时内;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条件的,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签发过驳作业许可证;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签发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或者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办理材料

(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必要性及要求
1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2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3船舶作业应急预案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4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适用时)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适用时
5与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适用时)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适用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委托时)


(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必要性及要求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适装证书、适航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卸、装载船舶)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适用于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8作业单位对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及其复印件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委托时)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船舶载运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
    (三)船舶作业应急预案;
    (四)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
    (五)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负责过驳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将审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船舶进行水上危险货物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
    第三十一条 船舶在港口水域外申请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提交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单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在特定水域多航次作业的船舶,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水上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

    (二)拟过驳的货物符合安全过驳要求;

    (三)参加过驳作业的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过驳作业能力;

    (四)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有符合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要求的过驳作业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结果样本

未发生该项许可,尚无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0518-82231909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连云海事处

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中路188号新海岸大厦13楼

0518-81766280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办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墟沟海事处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金港湾航运中心13楼

0518-82380419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办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灌河海事处

连云港市灌南县田楼镇大兴村

0518-83709228

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办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赣榆海事处

连云港市赣榆区赣榆口岸联检中心

0518-86997727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办理业务。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0515-80893702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大丰海事处

盐城市大丰区泰晤士港路与纽约港中路交叉口东100米

0515-80893785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办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射阳海事处

盐城市射阳县经济开发区解放东路城东派出所西邻

0515-80893800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办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滨海海事处

盐城市滨海县滨海港镇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0515-80893811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办理业务。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