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机构 | (国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
通办范围 | 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连云港、盐城)的船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https://zwfw.msa.gov.cn/#/Index?a=1)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符合条件的,签发《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出具单位 | 必要性及要求 |
1 | 《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 电子版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 |
2 | 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或者其他财务保证证明 | 电子版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 |
3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电子版 | 申报单位提交 | (委托时,必要)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但是,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除外。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应当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油污赔偿限额。
第五十二条 已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海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的条件:
(一)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船舶;
(二)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三)其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doc
6.《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VII条
7.《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VII条《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VII条.docx
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 0515-80893702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