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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
事项类型 其他服务事项
办理机构 (国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受理部门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https://zwfw.msa.gov.cn/#/Index?a=1)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名称 材料齐全的,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首页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

申请条件

    1.本船籍港载运原油的液货船;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的编制应符合IMO《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的要求。

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份数必要性及要求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一份必要
2《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各一份必要
3《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文本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一式三份必要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各一份(委托时,必要)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其他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

    第五条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书、文书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0518-82231909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0515-80893702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