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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墟沟海事处、连云海事处、灌河海事处、赣榆海事处;盐城海事局所属海事处
受理部门 连云港海事局危防处、墟沟海事处政务窗口、连云海事处政务窗口、灌河海事处政务窗口、赣榆海事处政务窗口;盐城海事局所属海事处政务窗口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https://zwfw.msa.gov.cn/#/Index?a=1)
法定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申请条件

    1.报告的信息已包括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 2.作业信息变更的,及时进行了补报。

办理材料

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电子版一份)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一)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污染物和压载水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收处理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港口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的,船舶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制度的要求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四)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五)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六)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结果样本

结果由网上查询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0518-82231909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连云海事处

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中路188号新海岸大厦13楼

0518-81766280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办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墟沟海事处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金港湾航运中心13楼

0518-82380419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办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灌河海事处

连云港市灌南县田楼镇大兴村

0518-83709228

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办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赣榆海事处

连云港市赣榆区赣榆口岸联检中心

0518-86997727

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办理业务。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0515-80893702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大丰海事处

盐城市大丰区泰晤士港路与纽约港中路交叉口东100米

0515-80893785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办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射阳海事处

盐城市射阳县经济开发区解放东路城东派出所西邻

0515-80893800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办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滨海海事处

盐城市滨海县滨海港镇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0515-80893811

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照常办理业务。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