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海政法〔2021〕251号),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海事政务服务便利高效,现决定对海事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及材料清单
包括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海员证核发等36项海事证明事项,具体事项及材料清单见下表。
序号 | 项目 | 适用告知承诺证明材料 |
1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1.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2.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3.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4.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
2 | 海员证核发 | 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中国籍船员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 |
3 | 出具特免证明 | 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的证明材料。 |
4 | 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 | 培训证明。 |
5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1.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收取复印件); 2.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必要时收取复印件); 3.项目来源批文(必要时收取复印件)。 |
6 | 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 | 申请人身份证明(该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
7 |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 | 申请人身份证明(该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
8 |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过驳作业计划》) |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
9 |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 |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或《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国籍船舶)。 |
10 |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 |
11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 1.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2.身份证件复印件。 |
12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1.资格考核合格证明; 2.身份证件复印件。 |
13 |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危险货物除外)的适装报告(A/C组货物) | 拟进行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申报中涉及的港口、码头、泊位是首次申报的除外)。 |
14 |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 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已存档备查的,可提供单位名称替代)。 |
15 |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 |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承接作业单位或人员的资质证明(收取复印件)。 |
16 | 游艇俱乐部备案 | 1.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收取复印件); 2.对游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相关制度和证明文件; 3.对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相关制度和证明文件。 |
17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初次及换证申请时) | 船舶检验证书。 |
18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夜航) | 船舶检验证书。 |
19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新增航线) | 船舶检验证书。 |
20 | 《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 1.《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2.《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
21 | 船舶文书签注(《航海(行)日志》) | 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22 | 船舶文书签注(《轮机日志》) | 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23 | 船舶文书签注(《车钟记录簿》) | 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24 | 船舶文书签注(《垃圾记录簿》) | 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25 | 船舶文书签注(《货物记录簿》) | 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26 | 船舶文书签注(《油类记录簿》) | 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
27 |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 申请人身份证明(该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
28 | 船舶名称核准 | 申请人身份证明(该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
29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1.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30 |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 | 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
31 |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 | 1.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32 |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境内异地建造船舶) | 1.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33 |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 | 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
34 |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 | 1.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35 |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船舶) | 1.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36 |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 | 1.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二、办理流程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办理相关海事证明事项时,可以依据《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填写《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和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受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符合相关条件;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全面理解、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字或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办事平台提交给受理部门。申请人按照规定签署告知承诺书的,视为该项证明材料已符合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16日发布的《长三角海事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及材料清单(连云港海事局)》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 | |
2022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