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含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呼号)的申请与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含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呼号)的申请与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机构 | 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境内承租人、固定平台等设施的产权所有人/业主、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建造企业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①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Index) ②大厅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依法实施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
承诺办结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依法实施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
办理结果名称 | ①交通无线电台-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含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呼号)申请事项的审批结果为《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 ②交通无线电台—船舶识别码(呼号)事项的审批结果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一)标识码核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所有权证明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5.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纸质申办);
6.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适用于国外进口二手船舶/设施);
7.船舶营业运输证或等效证明材料(仅适用于港澳航行内河船舶)。
(二)标识码变更/补发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适用于无线电设备变更的纸质申办);
5.补发情况说明(适用于补发)。
(三)标识码注销
1.水上无线电行政许可申请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
船舶呼号核发、变更/补发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核发、变更/补发同步办理,无需提交其他材料。
(五)船舶呼号注销
船舶呼号随标识码注销一并进行,无需单独申办。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无线电通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覆盖,规划本系统(行业)海上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行业)的海上无线电监测系统建设并对其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会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维护海上无线电波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本条例的规定,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本系统(行业)使用的航空,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规划本系统(行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电台识别码。
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