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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受理部门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和被拖物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办理形式 ①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Index) ②大厅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办理材料

1.《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网上申报时免于提交)(线下办理需原件纸质申请书,一份);

2.拖轮及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原件,纸质/电子化,一份);

3.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原件,纸质/电子化,一份)(实施拖带作业的船舶清单、拖带示意图,如有护航船舶也需提交)

4.拖带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原件,纸质/电子化,一份)(按照《涉水工程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与技术评审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编制)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一份)。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四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四)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一)改变航道、航槽;
           (二)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
           (三)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
           (六)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
           (七)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
           (八)从事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
           (九)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
           (十)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
           (十一)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军事单位划定、改动或者撤销军事禁航区、军事训练区,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第六条 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区域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立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除外。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列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起止日期和每日活动时间;
           (二)活动内容和活动方式;
           (三)参加活动的船舶、设施和单位的名称;
           (四)活动区域;
           (五)安全措施。
           
           第七条 船舶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九)项所列活动的,应当在启拖开始之日的三天前向启拖地所在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拖船、被拖船或者被拖物的名称;
           (二)启拖时间;
           (三)启始位置、终到位置及主要转向点位置;
           (四)拖带总长度;
           (五)航速。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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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0518-82231909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0515-80893702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