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机构 | (第一类航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第二类航标)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第一类航标)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第二类航标)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Index)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出具单位 | 必要性及要求 |
1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 | 电子版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 |
2 | 航标设计方案(包括航标结构图纸、航标配布前后示意图) | 电子版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 |
3 | 最新的大比例尺水深测量图纸或清障扫海报告 | 电子版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 |
4 | 航标设计、施工单位资格证书 | 电子版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 |
5 | 使用土地(海域)批文或证件(必要时) | 电子版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时需提供) |
6 | 航标养护方案(撤除航标时不需要) | 电子版 | 申报单位提交 | (撤除航标时不需要) |
7 | 航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评估或专家论证报告 | 电子版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 |
8 | 影响通航安全时需提交海事部门通航安全论证材料 | 电子版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 |
9 | 项目来源批文(必要时) | 电子版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时需提供) |
10 | 航行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 电子版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时需提供) |
11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电子版 | 申报单位提交 | (委托时,必要)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 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七条 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七条 沿海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的航标属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及航标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2.《沿海航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第十二条 设置沿海航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沿海航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沿海航标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五条 沿海航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经沿海航标管理机构对航标效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 0515-80893702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