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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受理部门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建设、主办单位、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或其代理人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办理形式 ①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Index) ②大厅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一)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 (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办理材料

1. 网上办理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必要性及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2

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4

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5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时)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施工作业时,必要)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8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书(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时,必要)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委托时,必要)

2. 大厅办理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份数必要性及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纸质版(原件)申报单位提交一份必要
2

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港口岸线使用(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岸线的意见)等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单位提交各一份必要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纸质版(原件)申报单位提交一份必要
4

通航安全保障方案

纸质版(原件)申报单位提交一份必要
5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单位提交各一份(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单位提交各一份(施工作业时,必要)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纸质版(原件)申报单位提交一份必要
8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书(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纸质版(原件)申报单位提交一份(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时,必要)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单位提交各一份(委托时,必要)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取得海上施工作业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

    (二)有施工作业方案;

    (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无关船舶、海上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业,适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二十五、二十八条

    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
    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
    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第五至八条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航道建设、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作业;

    (四)打捞沉船沉物。

    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结果样本

结果样本.png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0518-82231909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0515-80893702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