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洋山港“1·25”“浙定XXX”轮
自沉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况及调查情况
(一)事故简况
2019年1月25日0250时左右,舟山市XX海运有限公司所属“浙定XXX”轮,在临港航道L1灯浮东侧0.5海里附近水域(概位:30°39′.59N/121°54′.36E)发生自沉事故,事故造成船舶沉没,无人员伤亡,构成小事故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情况
事故发生后,洋山港海事局于2019年1月25日成立了上海“1·25” “浙定XXX”轮自沉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
二、事故船舶、船员、公司概况
(一)船舶概况
船名:浙定XXX 船籍港:舟山
船舶类型:一般干货船
总长:53.90M 型宽:8.50M 型深:4.35M
总吨:489 净吨:273 航区:沿海
满载排水量:1204.70吨 参考载货量:923吨
空/满载吃水:1.135/3.750米 主机型号:X6170ZC-IAC
主机功率:218KW 建造日期:2001年11月18日
建造厂:浙江省温岭市东风船舶修造厂
所有人:舟山市XX海运有限公司等
经营人:舟山市XX海运有限公司
图1: “浙定XXX”轮照片
(二)“浙定XXX”轮配员情况
该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舟山海事局,于2018年6月20日签发,有效期至2020年5月20日,最低配员5人,分别为船长、三副、轮机员各一名、值班水手2名。本航次该轮共有船员7名,均为中国籍。经核查,该轮所配备的船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不存在缺员情况。该轮本航次7名船员中有2人无船员服务簿,在船打杂。
船长钟某某,男,65岁,持舟山海事局于2016年7月12日签发的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的船长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5月3日。
三副梁某某,男,56岁,持舟山海事局于2015年8月5日签发的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的二副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8月5日,在船履三副职。
值班水手杨某某,男,62岁,持舟山海事局于2017年1月24日签发的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的值班水手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2日。
值班水手陆某某,男,55岁,持舟山海事局于2015年5月18日签发的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的值班水手证书,有效期至2029年10月7日。
轮机长徐某某,男,60岁,持舟山海事局于2016年8月12日签发的沿海水域轮机长适任证书(75-220KW),有效期至2021年8月12日。
(三)船舶、公司情况
“浙定XXX”轮证书所载船舶所有人为舟山市XX海运有限公司等,经营人为舟山市XX海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为舟山市个体周某某,自2010年起,周某某将船舶挂靠在舟山市XX海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公司负责为“浙定XXX”轮办理船舶证书、安排年度检验等事项,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提供安全培训资料,掌握船舶动态,发送气象等安全信息;船舶的具体经营、船员招聘、燃油、船舶修理等由实际船东周法明自己负责。
舟山市XX海运有限公司共管理船舶31艘,其中5艘为公司自有船舶,其他均为挂靠性质,公司所有船舶均未满500总吨,因此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公司配备了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3名。
(四)船舶检验、安检情况
“浙定XXX”轮最近一次年度检验,由浙江省船舶检验局舟山检验处于2018年7月11日在舟山实施,检验合格准予沿海航区航行;该轮于2018年12月进行了改建,改建根据舟港航[2017]139号文及舟船检[2018]17号文的要求及现行规范进行,将原来的2个货舱改建为一个货舱,于2018年12月20日由舟山检验处实施了临时检验,检验结论为:此次改装项目经检验,情况正常。
“浙定XXX”轮最近一次安全检查于2018年8月29日由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地方海事处实施,共查出6个缺陷,处理意见为开航前纠正,无滞留缺陷,同日在该海事处进行了安检复查,复查合格。
(五)船舶航次载货情况
“浙定XXX”轮本航次首次在舟山长宏船厂装废铁沙,由于码头水深不够,船舶选择在有一定潮高时靠上码头装货,货物装妥时间为2019年1月24日1800时,正值低潮,船舶有搁浅现象,无法开航,船舶在码头候潮等待开航。
24日2300时,高潮前2小时左右,潮水已涨起一定高度,船舶脱离搁浅状态,船舶首吃水3.2米,尾吃水4.0米,装载废铁砂约900吨,船舶开航,拟驶往安徽马鞍山,货舱舱盖未关,仅在舱内货物上盖了一层帆布,防止扬尘,根据该轮《海船船舶检验证书簿》所载:参考载货量:923吨,该轮未超载。
(六)船舶勘验情况
该轮于2019年2月25日,进舟山盘峙船厂修理,船舶上排后现场勘验,发现船底有一个破洞,该破洞位于货舱右侧后部靠近机舱位置,破洞呈椭圆形长约10厘米、宽约5厘米。由于该轮为单壳船,且无双层底,海水通过破洞直接进入货舱。
该轮原有2个货舱,2018年12月改建成一个货舱。
图2: “浙定XXX”轮上排及船体破损照片
三、天气、海况及通航环境
(一)气象情况
天气:晴天 风力:4-5级
风向:偏南 能见度:2-3海里
潮汐情况:根据2019年中国沿海潮汐表,沥港观测站2019年1月24日及25日潮汐:
低潮潮时:24日1958时 潮高095厘米
高潮潮时:25日0125时 潮高254厘米
船舶开航时间为高潮前2个小时左右,事故发生时为落潮。
(二)事故水域通航情况
事故位置位于漕泾东航道与临港航道交汇处的航道内,临港灯浮附近水域,船舶货舱进水船舶下沉,主甲板浸入水中后,船员弃船。船舶漂移至临港航道L1灯浮东侧0.5海里附近水域(概位:30°39′.59N/121°54′.36E)沉没。事故当时该水域天气海况良好,通航情况良好,该水域是500总吨以下船舶的习惯航路,来往船只较多。
图4: “浙定XXX”轮沉没位置
四、事故经过
2019年1月24日1800时左右,“浙定XXX”轮在舟山长宏船厂装货完毕,船舶有搁浅现象,无法开航,船舶等潮水。
24日2300时,高潮前2小时左右,潮水已涨起一定高度,船舶脱离搁浅状态,船舶首吃水3.2米,尾吃水4.0米,装载废铁砂约900吨,船舶开航,拟驶往安徽马鞍山。
25日0000时左右,船长离开驾驶台休息,二副及一名水手值班。
25日0139时左右,船舶由南向北进入洋山港海事局辖区,船位:30°29′.87N/121°52′.10E,开始穿越金山航道,航向000°左右,航速约7.0节。
约0207时,船位:30°33′.22N/121°51′.92E,船舶进入漕泾东航道支线航道航行,接近K104灯浮,航向009°左右,航速约7.0节。
约0232时,船位:30°36′.03N/121°52′.46E,船舶开始进入漕泾东航道与临港主航道交汇区,对着临港灯浮航行,航向006°左右,航速约7.1节。
约0242时,船位:30°37′.13N/121°52′.85E,船舶过漕泾东航道边界线,进入临港主航道,距临港灯浮约1海里,航向019°左右,航速约6.8节,二副下驾驶台巡视船舶,发现海水涌上船尾甲板,立即打开甲板照明灯,发现货舱内有大量的水,甲板已在水面以下,立即报告船长。
约0245时,船长上驾驶台发现船舶主甲板已在水面下约0.5米,已处于沉没的危险中,立即停车,呼叫附近的同向船“浙海XX”轮,向其求救,“浙海XX”轮接到呼救后立即驶向遇险船“浙定XXX”轮,并靠上“浙定XXX”轮施救。
约0255时,“浙定XXX”轮上7人全部安全转移至“浙海XX”轮,“浙海XX”轮向洋山港海事局指挥中心报告了该事故,此时船位:30°37′.87N/121°53′.03E,位于临港灯浮东侧约0.2海里,接着“浙海XX”轮驶离“浙定XXX”轮,“浙定XXX”轮处于失控漂航状态。
约0359时,“海巡0109”轮赶到现场,将获救的7人从“浙海XX”轮转移至艇上,“浙海XX”轮续航北上。
约0505时“浙定XXX”沉没,概位:30°39′.59N/121°54′.36E。
1月29日1210时左右,“浙定XXX”轮经打捞起浮。
五、救助情况
2019年1月25日0255时,洋山港海事局指挥中心接“浙海XX”轮报:“浙定XXX”在30°38′.5N/121°52′.6E位置船舶进水将沉没,该船上7人已接上“浙海XX”,无伤亡情况。接报后洋山港海事局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0256时,指派“海巡0109”、“海巡0108”前往现场救助,联系拖轮“海港112”、“海港116”前往救助,报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联系“东海救113”前往救助。
0359时,“海巡0109”轮赶到现场,将获救的7人从“浙海XX”轮转移至艇上,“浙海XX”轮续航北上,“海巡0109”轮返航将获救人员送到码头安置。
0505时,现场“海巡0108”轮报“浙定XXX”沉没,概位:30°39′.59N/121°54′.36E;报上海海事局指挥中心,申请航警、设虚拟及实体标;“海巡0108”现场守护维持通航秩序。
六、事故损害情况
事故造成“浙定XXX”轮沉没,直接经济损失约93万元。
七、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
1.船体破损,货舱进水
“浙定XXX”轮打捞后进船厂修理,经现场勘验,发现船底有一个破洞,该破洞位于货舱右侧后部靠近机舱位置,又因为该轮为单壳船,且无双层底,船舶航行途中,海水通过破洞直接进入货舱,船舶逐渐下沉,导致船舶丧失储备浮力,最终沉没。船体破损,货舱进水是船舶沉没的直接原因。
2.船员没有检查船舶安全情况
船舶装妥货物后发生搁浅,候潮脱浅后开航,期间有5小时,开航后次日0242时左右二副巡视船舶发现船舶进水,船舶航行了约三个半小时,前后将近9小时,船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检查船舶安全情况。在船舶发生搁浅情况下,船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检查船舶,以便及时发现船舶的异常情况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责任认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起事故中“浙定XXX”轮负事故全部责任。
八、安全管理建议
(一)本起事故中,船舶发生搁浅后,船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检查船舶,以便发现船舶的异常情况,船员安全意识淡漠,责任心不强,建议公司对船员加强安全教育及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增强船员责任心,确保船舶的安全营运。
(二)船员在码头停泊期间没有进行巡检,航行中也未加强巡检,船员没有认真值班履行船员职责。建议公司,抓好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督促船舶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值班制度,增强船员责任意识,同时组织船员学习《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使驾驶人员能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保障船舶安全。
(三)船舶装货的船厂码头水深不够,导致船舶搁浅,船公司及船东在船舶营运时,没有充分考虑船舶的安全。建议船公司及船东吸取经验教训,在船舶营运时,不能只顾经济利益而忽视船舶安全,应始终将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以保证船舶的安全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