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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海事局防治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

【法律文件名称】: 连云港海事局防治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 【法规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云海危防〔2024〕53号 【发布部门】: 连云港海事局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时间】: 2024-06-05 10:06


连云港海事局防治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活动,防治相关作业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修造、拆解作业一般性要求

第四条 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应当具备船舶修造、拆解相关资质,满足与其修造、拆解作业能力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条件。

第五条 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做好相应记录。

第六条 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与其修造、拆解船舶能力和作业污染风险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污染物接收设施、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 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相应修订。

第八条 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作业人员进行防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或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服,并加以维护,确保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的人员,在污染物处置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服,按照标准流程开展作业。


第三章 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管理

第九条 船舶应建立并持有经认可的《船舶有害材料清单》,并对《船舶有害材料清单》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十条 船舶在修造、拆解作业开始前,应当向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提供《船舶有害材料清单》(附件1)和《修造、拆解船舶污染物质报告书》(附件2),说明船上主要污染物的数量与分布位置。

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修造、拆解船舶污染物质报告书》和《船舶有害材料清单》提供的信息,与船方商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并建立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船舶在进厂修造、拆解之前,应当清除船舶污染物质。

第十二条 船舶修造作业开始前,船舶修造单位应当自行对待修船舶的机舱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污设备进行铅封,并在修造作业完成后进行启封。

第十三条 拟进行修造、拆解作业的船舶,应当在作业前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结束后,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污染物,并将作业全过程产生的污染物的清除处理情况一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视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四条 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在开展相关作业过程中,应按照《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十五条 在船坞内进行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的,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应当将坞内污染物清理完毕,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起浮船坞或者开启坞门。

第十六条 船舶水上修造单位应当改进工艺,控制喷砂、拷铲、油漆等作业造成的大气污染。

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应当具备消耗臭氧物质的接收处理能力,禁止违规排放消耗臭氧物质。

第十七条 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对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应优先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可委托有资质及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应做好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工作,并每月将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修造、拆解船舶污染物泄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水上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水上修造、拆解作业实施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阻挠。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拆解的单位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按照本规定负有船舶污染物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水上修造作业”,是指在通航水域内船舶修造企业对船舶(包括海上设施)的修理、建造、改建的行为,包括船舶进出浮船坞操作。

(二)“船舶水上拆解作业”是指在水上和综合港区水域拆解船舶。

(三)“船舶污染物”是指船舶在修造、运营、拆解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包括油类、生活污水、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营运产生的其他残余物。范围包括(MARPOL 73/78)公约附则 I、II、III、IV、V、VI的物质及相关有毒、有害物质。

(四)“有害物质”是指对人身健康和环境有害的材料。包括石棉、纤维、消耗臭氧物质、多氯联苯(PCB)、有机锡化合物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船舶有害材料清单.wps

附件2 修造、拆解船舶污染物质报告书.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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