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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海事局海上风电海事监管办法

【法律文件名称】: 连云港海事局海上风电海事监管办法 【法规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云海通航〔2023〕61号 【发布部门】: 连云港海事局
【时效性】: 有效 【发布时间】: 2023-06-02 14:42


                                                                     连云港海事局海上风电海事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上风电场建设运维期海上交通秩序保护通航水域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及人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连云港海事局管辖海域从事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运维及与水上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有关的船舶人员设施及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风电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航管理

第四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应当与航道航路锚地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安全作业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保持安全距离充分考虑通航环境通航资源水文地质等条件合理布局科学确定项目选址

第五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海底电缆路由及敷设应当充分考虑周围通航环境结合船舶交通流量特点进行通航安全专题研究

第六条 海上风电场项目的通航安全保障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海上风电场应当设立建设期和营运期专用航标并根据需要建设电子围栏确保有效运行

第七条 海上风电场应当避免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和过往船舶导助航系统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开展专题研究配备相应的设施以消除不利影响

第八条 海上风电场海底电缆建设完成后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应当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已建风电场及海底电缆应当在海图上进行标识

第九条 海上风电建设运维等涉及测量建筑吊装拖带打桩拆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或报告手续并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过程中及建设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碍航物

第十一条 海上风电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寿命不再运营使用的应当进行拆除恢复水深条件及水域交通功能必要时对拆除后水深进行扫测


第三章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对出海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和细化船员海上风电作业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的管理要求

海上风电作业人员指在风电施工运维期长期劳务人员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临时性出海人员指不从属于船员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因特殊需要或者特定任务临时性出海的技术管理服务等人员

十三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出海人员培训制度组织开展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所要求的相应证书应当熟悉附近水域通航环境及时关注风电场及其附近水域的水文气象海况航行通告等内容

第十五条 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应当参加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明出海作业前接受安全教育确保掌握海上救生消防基本知识熟悉作业区域的水文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安全要求等

第十六条 临时性出海人员应当进行出海前安全教育通过阅读资料观看视频现场演示等手段提前了解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

同一人员十二个月内同一风电场累计出海次数超过4次按照海上风电作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单次出海人员中海上风电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临时性出海人员出海期间应当由海上风电作业人员陪同且临时性出海人员所占比例不高于总乘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出海人员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登记出海人员数量姓名出海时间返回时间等信息相关记录备查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结合视频监控船舶调度等系统掌握风电场出海人员动态

第十九条 所有出海人员出海时必须检查和佩戴好相关的救照明通讯等个人防护用品鼓励佩戴具有定位和报警功能的电子设备出海人员应当从符合安全要求的登乘点集中登乘


第四章船舶管理

二十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所雇佣的船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将船舶纳入安全管理责任范围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持有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救生消防通信以及防污染等设施设备并确保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靠泊防护设施应当能够满足顶靠需要并配备人员登临保护设施

内河船舶渔船浮子筏等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不得参与海上风电建设施工和运维作业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建立船舶调度制度合理编排船舶出海计划掌握出海船舶人员动态

出海船舶应当遵守船舶进出港报告船舶 VTS动态报告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出海船舶应配备 AIS并保持开启按规定显示相应的号灯号型保持高频值守船舶出海应当遵守各项禁航限航规定禁止船舶超载冒雾超抗风等级航行

除确有乘潮出海需要外船舶夜间不得载运人员出海乘潮出海船舶应确保满足夜间航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出海船舶不得混作他用不得携带渔网渔具等与风电施工运维无关的工具不得从事捕捞垂钓旅游观光等与风电施工运维无关的作业活动


第五章单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施工运维期间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建设集船舶自动识别甚高频通信水文气象信息采集视频监控和网络传输等功能为基础的海上风电自主监控平台将所有建设运维单位船舶和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加强安全自主监控实时掌握现场情况对作业船舶和人员动态实行监控预警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建设管理单位通过组建联盟的方式对风电运维船舶实施公司化管理提升船舶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编制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落实登乘码头避风锚地进出通道海上通信应急救助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九条 海上风电场建设运维期间应当落实安全警戒责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加强船舶人员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推动海上风电安全标准提升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风机基础海缆路由工况及附近水域水下地形的监测必要时采取工程措施进行维护

三十二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制定海上交通安全专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船舶选船准入及退出制度

出海人员管理制度

航次检查制度

安全例会制度

应急预案培训演练制度

登乘点安全管理制度

自主监控平台使用管理制度

施工运维单位船舶及人员清退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建立海上风电交通安全保障的各类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人员落水应急预案

火灾爆炸应急预案

船舶碰撞搁浅等事故应急预案

船舶失控有沉没危险时的应急预案

恶劣天气及海况应急预案

船舶油污应急处置预案

应急通信医疗交通运输保障预案

人员紧急撤离预案

防台专项应急预案等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四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建立海上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海上发生涉及人员船舶安全及海洋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紧急情况时船舶和人员能够通过有效途径向海事管理机构海上搜救中心以及单位岸基管理部门报告

三十五条 建设施工运维单位应当建立海上风电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方案规范船舶人员行为确保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海上风机及升压站应当配备应急物品满足在恶劣天气海况等条件下运维人员的应急需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上风电作业或者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建设施工运维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交通安全作业条件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海上风电施工运维过程中产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或者船舶违法行为等均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举报

第三十九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严重影响施工安全通航安全危及周围人命和财产安全的情况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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