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连云港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连云港海事局和盐城海事局作为审核发证机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签发《(临时)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四条航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其审核发证机构报告:
(一)对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换版;
(二)组织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发生变动;
(三)所属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
(四)所属船舶在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时被滞留;
(五)所属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六)体系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船员被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七)内审、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发现重大问题;
(八)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增加;
(九)所属船舶长期停航或停航后复航;
(十)安全管理体系内船舶退出体系;
(十一)航运公司退出安全管理体系;
(十二)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航运公司将船舶委托其他公司管理或接受其他公司委托代管其船舶,航运公司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航运公司新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等。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统一使用海事信息系统进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当系统无法使用时应当报送纸质书面材料。
第六条 航运公司报告重大事项时,应当如实说明重大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结果。有关信息在报告时还不能确定的,在确定后及时补充报告。
第七条航运公司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发证机构报告。
所属船舶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船舶沉没、涉外事故或船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的,航运公司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过电话或其他有效形式向审核发证机构报告。
第八条航运公司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航运公司对所报告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监管
第九条审核发证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管辖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将《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表》(见附件)及相关材料纳入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档案,在航运公司审核时向审核组提供。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不按要求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航运公司”是指持有连云港海事局或盐城海事局签发的安全管理体系《(临时)符合证明》的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主要人员”是指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内的最高管理层、指定人员以及ISM/NSM 办、机务和海务主要管理人员。
“重大险情”是指危及十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船舶长期停航”是指船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暂停营运连续停泊三十天及以上。
“重大问题”是指影响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问题,包括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现的严重、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连云港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定》(云海通航〔2018〕29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表
公司名称 | |||
DOC编号 | 联系人及电话 | ||
重大事项类别 | 1、体系文件改版☐ 2、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变动☐ 3、事故/险情☐ 4、船舶滞留☐ 5、船舶被列入或脱离重点跟踪☐ 6、行政处罚☐ 7、公司内审、有效性评价或管理复查发现重大问题☐ 8、体系内船舶数量增加☐ 9、船舶长期停航或停航后复航☐ 10、船舶退出体系☐ 11、公司退出体系☐ 12、其它☐ | ||
重大事项描述: | |||
附送材料: | |||
兹声明,上述内容及递交材料确认无讹。 总经理签名: 日期: 公司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