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机构 | 连云港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境内依法设立拟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机构 |
通办范围 | 连云港海事局辖区 |
办理形式 | 大厅办理(需由网上发起流程,登录 https://zwfw.msa.gov.cn)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符合条件的,核发《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1.初次申请海员外派机构提交材料: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包括“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 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实缴注册资本600万元证明材料;
(4)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5)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机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的说明文件,应包括机构上级隶属关系、内部部门设置,各工作岗位的具体人员姓名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
(6)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所提交的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应至少包括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服务业务报告制度,满足规定要求,并按“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编制成册。)
(7)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8)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提交材料:
①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书”);
②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③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④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与申请时无变化的,免于提交)
⑤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3.海员外派机构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提交下列材料:
①年审申请文书;
②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纸质材料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详细要求 | 材料出具单位 | 必要性及描述 |
1 | 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文书 | 纸质版(原件) | 1、从事海员外派活动的申请书(需有机构的介绍、发展现状等) 2、《海员外派机构资质申请表》(由船员管理系统申报时自行打印)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纸质版(原件) | 留存复印件,提供原件校核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原件核验) |
3 | 实缴注册资本600万元证明材料 | 纸质版(原件) | 1、会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原件核验) |
4 | 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专职业务人员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 纸质版(原件) | 1、专职管理人员:a应出示专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复印件。b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c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管理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④应提交专职管理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专职业务人员(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管理人员):a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的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证明材料。b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与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c应提交机构已为专职业务人员缴交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d应提交专职业务人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原件核验) |
5 | 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等情况的说明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机构组织结构、人员组成、职责的说明文件,应包括机构上级隶属关系、内部部门设置,各工作岗位的具体人员姓名及其岗位职责等情况。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 |
6 | 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所提交的海员外派相关管理制度文件,应至少包括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服务业务报告制度,满足规定要求,并按“申请材料的编制要求”编制成册。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 |
7 | 已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要求足额缴纳海员外派备用金的有效证明 | 纸质版(原件) | 备用金缴纳凭证或等额保函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 |
8 | 委托材料(委托时) | 纸质版(原件) |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申报单位提交 | 必要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五、六、七、八、九条
第五条 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员外派业务的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国际航行海船管理级船员任职资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和1名具有两年以上海员外派相关从业经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包括船员服务质量、人员和资源保障、教育培训、服务业务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六条 申请从事海员外派的机构,应当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机构申请从事海员外派,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住所所在地没有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
第九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的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