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签证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承认签证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机构 | 连云港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船员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①网上办理(https://zwfw.msa.gov.cn) ②大厅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符合条件的,签发承认签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1. 网上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出具单位 | 必要性及要求 |
1 | 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 电子版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2 | 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 电子版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3 | 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 电子版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2. 大厅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出具单位 | 份数 | 必要性及要求 |
1 | 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 原件 | 申报单位提交 | 一份 | 必要 |
2 | 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报单位提交 | 一份 | 必要 |
3 | 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 原件 | 申报单位提交 | 一份 | 必要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五章
第四十条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船员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第四十一条 申请承认签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人符合STCW公约和所属缔约国有关船员管理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本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从下列方面进行评价:
(一)有关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制度是否符合STCW公约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约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员质量标准控制体系;
(三)船员适任条件等相关要求是否低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关标准。
对于按照本条第一款进行评价的结果表明该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约及本规则相关要求,我国可以与之签署船员证书互认协议。船员持有与我国签署船员证书互认协议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船员证书,方可向我国申请承认签证。其中,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前,申请人还应当参加与申请职务相应的海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第四十三条 承认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且最长不得超过5年。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相应的承认签证自动失效。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