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特免证明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出具特免证明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机构 | 连云港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大厅办理(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一网通办系统发起申请:https://zwfw.msa.gov.cn)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申请特免证明的,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一网通办平台发起申请,然后前往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申请材料:
1.申请理由说明(纸质版,一份);
2.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说明(纸质版,一份);
3.拟申请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纸质版,一份);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纸质版,一份)。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到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特免证明事宜。
第三十五条 办理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特免证明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理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大副或者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且船长、轮机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是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二)办理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三)办理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四)办理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的,应当持有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水手或者高级值班机工、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在自办理之日起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不低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船舶、航区、职务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办理特免证明。
第三十六条 办理特免证明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办理理由;
(二)船舶名称、航行区域、停泊港口;
(三)拟办理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办理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特免证明的理由。
第三十八条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第三十九条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办理的海事管理机构。航运公司应当及时为当事船舶安排持相应适任证书的人员补充空缺职位。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