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证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海员证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机构 | 连云港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船员本人、受委托机构(海员外派机构、经营或管理国际航线<含特殊航线>的航运公司)及具有渔船船员海员证申办资格的单位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https://zwfw.msa.gov.cn)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出具单位 | 必要性及要求 |
1 | 《海员证申请表》 | 电子版 | 申报人或申请单位提交 | 必要, 一份 |
2 | 国际航行(含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 电子版 | 申报人或申请单位提交 | (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各一份 |
3 | 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 | 电子版 | 申报人或申请单位提交 | (尺寸48mm*33mm,像素390*567dpi) (船员管理系统已采集信息的,免于提交此项材料),一份 |
4 |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管理协议及其复印件(适用船员委托机构办理) | 纸质版 | 申报单位提交 | (适用船员委托机构办理),各一份 |
5 | <海员证补发情况说明> | 电子版 | 申报人或申请单位提交 | (适用遗失、被盗、损毁申请补发办理),一份 |
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通过综合信息平台进行电子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遗失、被盗、损毁补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和第5项材料; 申请换发《海员证》的,只需提交第1项材料及旧《海员证》;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五条: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五至十七条:
第十五条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海员证核发的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全文(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20修正).docx
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