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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连云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员
通办范围 全国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https://zwfw.msa.gov.cn)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2.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3.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4.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4.申请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办理材料

(一)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必要性及要求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电子版申报人提交必要
2

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电子版申报人提交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

身份证件

电子版申报人提交

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船员系统的电子照片符合制证要求:白底彩照、比例为4:3,没有变形、面容清晰)电子版申报人提交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5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电子版申报人提交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6

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电子版申报人提交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7

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纸质原件申报人提交必要,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8

船员服务簿

电子版申报人提交必要,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9

船上见习记录簿

纸质原件申报人提交必要,在船见习后需提交按要求完成的船上见习记录簿
10

适任考试合格证明

电子版申报人提交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11

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电子版申报人提交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上述第(7)(9)(10)项材料。

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上述第(9)项材料。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上述(7)(9)(10)项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增加提交经过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免于提交上述(7)项材料, 按照该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上述第(9)项材料。

(一)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网上申请直接生成)

(2)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身份证件;(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两寸白底彩照);

(5)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取得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网上申请直接生成);

(2)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3)身份证件;(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4)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白底彩照、比例为4:3,没有变形、面容清晰);(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5)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6)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7)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8)船员服务簿;(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9)船上见习记录簿(电子原件);

(10)适任考试合格证明;(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11)现持有的适任证书。(船员管理系统中已采集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上述第(7)(9)(10)项材料。

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上述第(9)项材料。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还应当提交经过相应知识更新的材料,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免于提交上述(7)(9)(10)项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增加提交经过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证明材料,免于提交上述(7)项材料, 按照该规则规定免于船上见习者,免于提交上述第(9)项材料。

(三)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规定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1)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2)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任职资历能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四)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第(1)(3)(4)项或者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第(1)(3)(4)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2)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证书遗失说明。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六、十条 

    第五条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十条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pdf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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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0518-82231909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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