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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机构 连云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员
通办范围 全国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https://zwfw.msa.gov.cn)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完成规定的培训; (三)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四)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五)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但办理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办理材料

申请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提交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必要性及要求
1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2有效身份证件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3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张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4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5考试成绩通知单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6培训证明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7对资历有要求的,还应提交相应的资历证明材料电子版申报单位提交必要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

      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七条 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
      (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 自2014年3月1日起,已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11规则”船员证书遗失补发,通过系统校核的,可替代“11规则”规定的遗失公告或公证书;申请办理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时,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的信息均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第八条 船员培训信息已报备并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确认,且成绩记录显示全部合格的船员,申请办理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培训证明和成绩合格证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三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docx

    二、实行海船船员证书无纸化申办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可以通过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申请下列证书,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1.海员证;

    2.游艇驾驶证;

    3.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4.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5.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6.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7.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8.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9.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10.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11.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12.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3.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4.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学历满足相应要求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海船船员,也可以通过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申请下列证书,无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3.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4.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5.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6.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7.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8.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10.《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有关事宜的通知.doc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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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0518-82231909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