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机构 | (国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 (国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中国籍机动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军用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艇以及非营业的游艇除外,光租国外的船舶可由船舶承租人申请)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线下办理/网上办理(https://cspur.msa.gov.cn)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2.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3.船舶检验证书簿及有关内容。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网上办理需上传以上材料电子版。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海船员〔2018〕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doc
7.
连云港海事局关于开通船舶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网上办理渠道的通告.doc
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 0515-80893702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