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名称核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船舶名称核准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机构 | 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一)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 (二)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 |
通办范围 | 连云港、盐城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https://zwfw.msa.gov.cn) |
法定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船舶名称核定使用/变更通知书》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1.《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5.船舶所有权变更后仍沿用原船舶名称的,应提交原船舶所有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条
第二十五条 船舶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核定船名:(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二)新造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经核定后,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名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船名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加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二十八条 船舶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除外;(二)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机关、政党同意的除外;(三)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的;(四)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五)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七)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船名经核定使用后,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船名,并将变更情形进行公告。
第三十条 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者船名变更后,原船名自动注销,其他船舶不得申请使用该名称。新的船舶所有人继续使用原船名的,应当重新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原船名。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
第十九条 船舶取得识别号后,可以按以下规定办理预留船舶名称:
(一)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
(二)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预留船舶名称。
第二十条船舶名称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等线上方式预留,也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预留。但使用需经特别批准的船名的,应当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预留船舶名称。
第二十一条 办理预留船舶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留船舶名称办理书》;
(二)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登记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党和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四)船舶所有权变更后仍沿用原船舶名称的,应提交原船舶所有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受理人员收到预留船舶名称材料后,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出具受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初审人员应当审查:
(一)办理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
(二)预留船舶名称是否符合《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办法》和本规程的要求。
符合要求的,初审人员通过船舶登记系统预留船舶名称,预留有效期内,其它船舶不得使用该船舶名称;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名称不予预留。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名称预留。
第二十四条 《船舶名称预留告知书》可在船舶登记机关领取,也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等线上方式自行打印。
第二十五条 船舶名称预留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船舶名称自动释放。
第二十六条船舶名称预留通过后,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依据《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办法》申请登记时,船舶登记机关核定预留的船舶名称,并记载于相应的船舶登记证书。
第二十七条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化而需要变更船名的,应当持船名变更原因说明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船舶登记机关核定新的船舶名称后,应当在官方网站等线上方式予以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办理船名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册的船名重名或者同音,船舶所有人将其已拆解、沉没并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船舶名称用于其新建造船舶的除外。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 0515-80893702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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