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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连续概要记录》签发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机构 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受理部门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或其代理人
通办范围 连云港、盐城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连续概要记录》

申请条件

    1.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2.船舶已取得中国籍证书及相关证书。

办理材料

1.申请《连续概要记录》首次签发,应交验下列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必要性及要求
1《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电子版申请人提交必要
2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电子版申请人提交必要
3《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电子版申请人提交(可通过海事信息系统查明的,免予提交)
4《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电子版申请人提交(可通过海事信息系统查明的,免予提交)
5《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电子版申请人提交必要
6船舶管理人申请《连续概要记录》的,还应提交“管理协议”、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电子版申请人提交必要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电子版申请人提交(委托时,必要


2. 记录项发生变更申请签发新的《连续概要记录》,应交验下列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必要性及要求
1《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书电子版申请人提交必要
2中英文《表格2》电子版申请人提交必要
3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申请人提交必要
4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电子版申请人提交(委托时,必要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2.《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XI-1章
    3.《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第一百二十八条《连续概要记录》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由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文件(表格1);

    (二)针对记载项目发生变化而制订的修正表格(表格2);

    (三)变更索引表(表格3)。

    第一百二十九条《连续概要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船旗国名称;

    (二)船舶登记日期;

    (三)船舶名称;

    (四)船籍港;

    (五)船舶所有人及其登记地址;

    (六)登记船东识别号;

    (七)光船承租人及其登记地址(如适用);

    (八)《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所定义的公司名称,其登记地址及其开展安全管理活动的地址;

    (九)公司识别号;

    (十)船舶所入级的所有船级社的名称;

    (十一)根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向经营该船的公司签发《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主管机关名称;

    (十二)向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机关或认可组织的名称;

    (十三)向船舶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机关或认可的组织的名称;如果进行保安验证与据此发证的机构不是同一机构,还应包括验证机构的名称;

    (十四)船舶注销登记日期。

    第一百三十条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适用于从国外租进船舶)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书;

    (二)已填写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电子文档;

    (三)《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四)《安全管理证书》(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五)《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复印件。

    (六)此前船舶持有《连续概要记录》的全部副本。

    船舶管理人持“管理协议”、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的授权书以及前款规定的材料,可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连续概要记录》。

    第一百三十一条《连续概要记录》记录内容第三项至第十三项所列内容变化时的申请人应当立即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连续概要记录》变更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连续概要记录》变更申请书;

    (二)中英文《表格2》副本及其电子文档;

    (三)变更项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三十二条 船舶由其他船旗转入中国登记且继续从事国际航行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凭前一船旗国主管机关邮寄的船舶所持有的《连续概要记录》的全部副本,应船舶所有人申请,签发新的、连续编号的《连续概要记录》。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前一船旗国主管机关因注销登记而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及其复印件;

    (二)签发(1)中所述《连续概要记录》前,船舶持有的所有《连续概要记录》及其复印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船舶由其他船旗转入中国登记且变更为国内航行海船的,无需申请办理《连续概要记录》,但转入后办理首次船舶登记业务时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前有关登记机关签发的所有《连续概要记录》副本,作为船舶登记档案的一部分。

    船舶在中国登记期间由国际航行船舶转为国内航行海船的,无需申请办理《连续概要记录》,但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前有关登记机关签发的所有《连续概要记录》副本,作为船舶登记档案的一部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光租境外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在办理注销国籍登记手续和光船租赁登记手续的同时签发新的《连续概要记录》,以标明登记情况,将新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副本连同此前船舶持有《连续概要记录》的全部副本在3个工作日内邮寄至下一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船舶由中国船旗转入其他国家(地区)登记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船舶所有人申请,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同时签发新的《连续概要记录》,以标明注销情况。新的《连续概要记录》除第15项内容作如下中英文对应标注外,其他项目应保持不变:

    (一)中文:该船已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办理了登记注销手续,现转至(船旗国)。

    (二)英文:This ship has on the (year/month/day)ceased to fly the flag of the P.R.China and has been transferred to the flag of (Country or flag).

    船籍港登记机关应当将新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副本连同此前船舶所持有《连续概要记录》的全部副本在3个工作日内邮寄下一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

    第一百三十六条船籍港登记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表格1)在船舶营运周期内连续编号。

    第一百三十七条《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发生毁损或灭失,申请人应立即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和具体说明,并申请补发。补发《连续概要记录》需提供毁损或灭失的书面申请和毁损或灭失的文件清单。

    无论毁损或灭失的《连续概要记录》是否由其签发,船舶登记机关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发毁损或灭失的《连续概要记录》副本的复印件,并在第16项中作如下备注:

    (一)中文:根据国际海事组织A.959(23)号决议案第12条,本复印件系因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发生毁损或灭失补发。

    (二)英文:According to Article 12 of IMO Resolution A.959(23), this document is issued under the request of the company or master in case of loss of,or damage to, a ships CSR file.

    第一百三十八条 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负责签署《连续概要记录》。《连续概要记录》为中英文版本,并加盖“船舶文书专用章”。船舶登记机关应制作一份副本,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连续概要记录》申请材料作为船舶登记档案一部分,与该船的船舶登记档案共同保管,并妥善保存电子文档。

    船舶在国内变更船籍港时,应将在本登记机关管辖期间的《连续概要记录》副本与登记档案一同上传至船舶登记信息系统。


    4.《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第二条:“ 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中国籍国际航行客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必须配备由海事主管机关签发的《连续概要记录》。”
    5.《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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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5-8089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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