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船舶所有权登记 |
事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办理机构 | (国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船舶所有人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大厅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出具单位 | 份数 | 必要性及要求 |
1 |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2 | 共有情况证明材料(适用于共有情况)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适用于共有情况) |
3 |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材料: | |||||
(1) | 购买取得的船舶,提交购船发票或者船舶买卖合同,交接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2) | 新造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3) | 因继承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4) | 因赠与取得的船舶,提交船舶赠与合同和交接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5) | 依法拍卖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6) | 因法院裁判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裁判文书,交接文件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7) | 因仲裁机构仲裁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仲裁文书和交接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8) | 因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划拨、改制、资产重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船舶,提交有权主体出具的资产划拨文件或资产重组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交接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9) | 因融资租赁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提交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10) | 自造自用船舶或其他情况下,提交足以证明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4 | 海关完税、免税等证明(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
5 | 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 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
6 |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
7 | 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证书,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技术评定书 | 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8 |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适用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适用时) |
9 | 4吋或5吋船舶照片 | (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已登记烟囱标志的还需提交烟囱照片1张)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10 | 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及复印件 | 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11 |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12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委托时,必要) |
申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出具单位 | 份数 | 必要性及要求 |
1 | 船舶建造合同,如建造合同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约定不明确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2 | 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术参数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3 | 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体状况的照片 | 照片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4 | 船舶未在任何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登记的声明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5 | 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的证明材料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6 | 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7 | 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8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委托时,必要) |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十三条
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第三十三条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
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
件的正本、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
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
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
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批准;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四、五类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签订购置或者光租意向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二)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六、七、八、九、二十四条
第六条“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在国内买卖船舶时由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从境外购进船舶时由境外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或由境外公证机关出具。
第七条“建造中的船舶”,是指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第八条依法拍卖的船舶包括经法院裁定、判决拍卖的船舶和依法被国家执法机关罚没后拍卖的船舶。
上述船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如无法交回原船舶登记证书,则登记机关应公告原证书作废,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九条申请人不能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的,船舶登记机关不得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对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承租人申请办理续租登记的,应当视为新的租赁合同订立,注销原光船租赁登记后重新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按初次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docx
6.《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 0515-80893702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