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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注销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船舶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国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受理部门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原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办理形式 大厅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船舶为共有船舶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办理材料

1.所有权注销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份数必要性及要求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4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国籍证书的船舶)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适用于已经办理国籍证书的船舶)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委托时,必要)
7已通知光船租赁承租人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承租人同意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文件(适用于融资租赁船舶)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适用于融资租赁船舶)
9

抵押权人已知晓船舶转让情况的证明材料

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且明示同意抵押期间转让所有权的船舶)
10

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适用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且未明示抵押期间是否同意转让或明示不同意转让所有权的
船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份数必要性及要求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2(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3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委托时,必要)

3.抵押权注销登记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份数必要性及要求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抵押权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4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委托时,必要)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份数必要性及要求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光船租赁合同期满,申请人为光船出租人;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申请人为光船出租人和承租人)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4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的证明文件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5光船租赁登记证书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委托时,必要)
7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适用于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
8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但光船租赁续租的情况下无需提交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9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法定文书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条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 3 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第四十二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舶国籍的中止或者注销登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封存原船舶国籍证书,发给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特殊情况下,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发给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第四十三条 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还应当提供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的记录,并发还原船舶国籍证书。

    第四十四条 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舶,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持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当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经核准后,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光船租赁登记,收回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并出具光船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和临时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

    (二十八)对于所有权转移前后均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船舶,也应在注销原船舶登记后,重新办理船舶登记。当船名发生变更时,应核发一本新证书。

    (二十九)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收回原发船舶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国籍登记注销证明书,必要时核发有效期以可以抵达新船籍港办理新证书所需时间为限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人必须提交注销证明书正本到新船籍港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十)对经审查核实确已沉没的船舶,发生在本国管辖水域以内的,可以办理船舶国籍注销登记;船舶所有权的注销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沉船沉物的管理规定执行。发生在前述水域以外的,如所有人提出申请,可以一并办理船舶国籍和所有权注销登记。

    (三十一)船舶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或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按规定申请注销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收回原发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并核发相应的注销证明书。

    5.《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524号)第四条

    四、融资租赁期内,申请办理融资租赁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光船承租人书面同意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文书或其他法定文书;申请办理光船租赁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双方书面同意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文书或其他法定文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docx

    7.《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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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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