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机构 | (国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船舶所有人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大厅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出具单位 | 份数 | 必要性及要求 |
1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2 | 标准设计图纸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3 |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4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5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委托时,必要)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第三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 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审核。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
第三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
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受理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的申请时,应收取一式五份标准设计图纸,并将其中的三份报送主管机关审核和统一安排公告,公告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3.《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docx
5.《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 0515-80893702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