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机构 (国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受理部门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
通办范围 不通办
办理形式 大厅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标志没有重复。

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份数必要性及要求
1《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申请书》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2标准设计图纸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3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设计说明纸质版(原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一份(委托时,必要)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

    (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

    (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

    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第三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 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审核。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

    第三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

    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六条

    (二十六)受理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的申请时,应收取一式五份标准设计图纸,并将其中的三份报送主管机关审核和统一安排公告,公告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

    3.《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船舶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登记管理办法.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docx

    5.《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wps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0518-82231909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0515-80893702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