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赁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光船租赁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机构 | (国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大厅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公民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出具单位 | 份数 | 必要性及要求 |
1 |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2 | 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3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4 | 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5 | 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该船已抵押的书面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6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7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委托时,必要) |
(二)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出具单位 | 份数 | 必要性及要求 |
1 |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2 | 光船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3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4 | 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6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委托时,必要) |
(三)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其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出具单位 | 份数 | 必要性及要求 |
1 | 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2 | 光船租赁合同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3 | 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4 | 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5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6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委托时,必要)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四至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四条 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
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
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
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
书各 1 份。
第二十七条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
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
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 2 份。
第二十八条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
记:
(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
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
记国。
第二十九条 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
期满前 15 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续租登记。
第三十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
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
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八、九、十二、十四条
第八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等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购置、光租外国籍油船,其船体应当符合《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购置外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包括已经从国外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但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外国籍船舶,以及通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外国籍船舶。
第十二条 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自然人时,光船租赁登记的办法可以比照出租给本国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关于光租中国籍船舶在境内光租的,应严格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光租登记和变更登记。对于船舶未取得国籍证书而直接光租的,核发国籍证书时,船舶经营人为船舶承租人,证书有效期与光租结止日期相一致,光租期超过五年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原则上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老旧运输船舶的国籍证书按有关规定核发,不受光租起止日期的限制。光租到期的船舶,如继续光租,应重新办理光租登记;如不再光租,应办理变更登记,将船舶经营人由光船承租人变更为实际经营人或使用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的船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籍港登记机关在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时,应中止或注销其国籍,封存或注销原发船舶国籍证书,并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必要时还需核发有效期以可以抵达预定登记港办理交接所需时间为限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承租人申请办理续租登记的,应当视为新的租赁合同订立,注销原光船租赁登记后重新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并按初次登记标准,收取登记费用。
7. 《关于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524号)第一条
一、根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应为书面形式,在内容上涵盖了船舶建造或买卖和光船租赁的有关内容,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一个或一系列合同。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根据《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为融资租赁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和光船租赁登记。融资租赁船舶的出租人应当依法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承租人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融资租赁的船舶应为已建造完工并交付的船舶。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docx
9.《船舶登记工作规程》船舶登记工作规程.docx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 0515-80893702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