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客船安全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高速客船安全备案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办理机构 | 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
通办范围 | 连云港、盐城 |
办理形式 | 大厅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公布;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本项许可中,除需要现场核对的证书文书资料外,需要船方或代理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如可通过网络填写表格申报或上传附件的,可免于提交纸质复印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出具单位 | 份数 | 必要性及要求 |
1 | 高速客船安全备案表 | 纸质版 | 申请人提交 | 两份 | 必要 |
2 | 航线运行手册 | 纸质版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变更备案时免于提交 |
3 | 船舶操作手册 | 纸质版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变更备案时免于提交 |
4 | 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 纸质版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变更备案时免于提交 |
5 | 培训手册 | 纸质版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变更备案时免于提交 |
6 | 安全营运承诺书及其附件 | 纸质版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变更备案时免于提交 |
7 |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8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纸质版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委托时必要 |
9 | 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或安全营运承诺书及其附件 | 纸质版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变更备案时必要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六、七、八条
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五)安全营运承诺书。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
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4.《高速客船手册及安全营运承诺书编写指南》全文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 0515-80893702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