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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安全备案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高速客船安全备案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办理机构 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受理部门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通办范围 连云港、盐城
办理形式 大厅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公布;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审查意见。

申请条件

    1.船舶已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并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文书; 3.船舶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4.船舶已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符合要求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培训手册和安全营运承诺书。

办理材料

本项许可中,除需要现场核对的证书文书资料外,需要船方或代理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如可通过网络填写表格申报或上传附件的,可免于提交纸质复印件。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份数必要性及要求
1

高速客船安全备案表

纸质版申请人提交两份必要
2航线运行手册纸质版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变更备案时免于提交
3船舶操作手册纸质版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变更备案时免于提交
4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纸质版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变更备案时免于提交
5培训手册纸质版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变更备案时免于提交
6安全营运承诺书及其附件纸质版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变更备案时免于提交
7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纸质版申请人提交一份必要
8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纸质版申请人提交一份委托时必要
9任何更新的手册内容或安全营运承诺书及其附件纸质版申请人提交一份变更备案时必要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

    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六、七、八条

    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五)安全营运承诺书。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

    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4.《高速客船手册及安全营运承诺书编写指南》全文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0518-82231909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0515-80893702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