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变更登记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船舶变更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机构 | (国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大厅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出具单位 | 份数 | 必要性及要求 |
1 | 《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2 | 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3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4 | 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5 | 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6 | 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7 | 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8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委托时,必要) |
因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人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出具单位 | 份数 | 必要性及要求 |
1 | 《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2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3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 纸质版(原件及其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委托时,必要) |
4 | 船舶航线或所有人住所地变更的证明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5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6 | 已办理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7 | 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8 | 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中国籍船舶灭失或者报废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国籍登记;船舶所有人逾期不申请注销国籍登记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发布关于拟强制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注销该船舶的国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 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以及船舶登记簿上注明船舶抵押合同的变更事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变更船籍港的“变更证明文件”,是指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者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办理船籍变更登记时,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应当收回相关证书,注销原登记,并移交船舶登记档案给新船籍港登记机关,必要时核发有效期以可以抵达新船籍港办理新证书所需时间为限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新船籍港登记机关仅收取证书工本费及有关手续费,不再收取登记费用。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docx
8.《船舶登记工作规程》船舶登记工作规程.docx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 0515-80893702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