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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连云港海事局(报交通部批准)
受理部门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通办范围 连云港、盐城
办理形式 大厅办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会商其他口岸管理单位、军事主管部门意见时间除外)
办理结果名称 符合条件的,外国籍船舶进入或者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

申请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办理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出具单位份数必要性及要求
1书面申请,说明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港口)范围及必要性纸质版原件申报单位提交一份必要
2当地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意见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出具单位各一份必要
3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应急、保安要求的证明文件纸质版原件申报单位提交一份必要
4港口、水域通航状况专家评估意见(涉及通航安全时)纸质版原件材料出具单位一份(涉及通航安全时,必要)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单位提交各一份委托时,必要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除依照本法规定获得进入口岸许可外,外国籍船舶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情况未及获得许可的可以进入。

    外国籍船舶因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的,应当在进入的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管辖海域的海警机构、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海关等其他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八、临时进出我国非开放区域的审批权限:

    (一)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国籍船舶,由交通

    部审批,并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应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

    政府以及有关检查检验单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二)临时从我国非开放机场起降的中、外国籍民用飞机,由中国民用航空

    局征得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非民用飞机由军事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

    口岸领导小组备案。报批前应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检查检验部门的同意,并

    安排好检查检验工作。

    (三)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陆地边界区域进出境的中、外国籍车辆和人员,

    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批前应征得当地省军区和公安部门的同意,并安排好检

    查检验工作。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务监督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以下简称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机关(以下简称边防检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是负责对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实施检查的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机关)。

    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拟临时进入的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国际航行船舶临时进入;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载运货物的船舶,所载货物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港许可;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外国籍船舶驶离非对外开放水域应依据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

    5.《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0518-82231909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