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机构 | (国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船舶所有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 |
通办范围 | 连云港、盐城 |
办理形式 | 大厅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首次申请):
(1)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纸质版,一份,必要);
(2)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纸质版,一份,必要);
(3)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纸质版,一份,必要);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纸质版,一份,必要);
(6)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境内异地建造船舶)(纸质版,一份,必要);
(5)光船租赁合同(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纸质版,一份,非必要);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纸质版,一份,非必要);
(7)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从境外购买二手船)(纸质版,一份,非必要);
(8)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纸质版,一份,非必要);
(9)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纸质版,一份,非必要)。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申请变更):
(1)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纸质版,一份,必要);
(2)相关船舶登记证书(纸质版,一份,必要)。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污损换发):原船舶登记证书(纸质版,一份,必要)。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至十九条
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1 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2 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 2 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九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
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十二条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第十二至十四条
第十二条对从境外购买的原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在船舶所有人递交船舶国籍登记申请时,如不能及时提供原船旗国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可以依据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办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取得原件后方可办理正式的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三条对境内异地建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凭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申请办理临时国籍证书。
新造船舶试航,船舶所有人持造船合同和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临时国籍证书。
在境外购买并接收的外国籍船舶,船舶所有人可以比照从境外购买新造船舶的规定,到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时,可不以船舶已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为必需的前提条件。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方法,由主管机关另行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颁发给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与租赁合同的期限相同。但是,如果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年,则应当在初次颁发的证书2年期限届满后,比照初次的办法办理新的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等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8.《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十八条至七十条
第六十八条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三)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四)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五)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和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到其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六)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七)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六十九条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七十条已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取得正式船舶国籍证书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自动失效,并由新船舶登记机关收回。申请人也可以在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内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9.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结果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 0515-80893702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