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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国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受理部门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
通办范围 连云港、盐城
办理形式 大厅办理 。 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
法定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名称 船舶国籍证书

申请条件

    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2.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4.船舶国籍的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办理材料

1、船舶国籍证书核发(首次申请)(此项业务在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电子版,一份,必要);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免于提交);

(3)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电子版,一份,必要)

(4)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电子版,一份,必要)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电子版,一份,必要)

(6)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电子版,一份,非必要)

2、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申请变更)(此项业务需大厅办理):

(1)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纸质版,一份,必要);

(2)相关船舶登记证书(纸质版,一份,必要)

3、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申请换发)(此项业务需大厅办理)

a:污损换发:

(1)原船舶登记证书(纸质版,一份,必要)

b:到期换发:

(1)船舶国籍证书(纸质版,一份,必要)

(2)有效船舶技术证书(纸质版,一份,必要)

4、船舶国籍证书核发(遗失补发)(此项业务需大厅办理)

(1)说明理由(书面)(纸质版,一份,必要)

(2)有关证明文件(纸质版,一份,必要)

5、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申请注销)(此项业务需大厅办理)

  a:所有权转移注销: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免于提交)

(2)船舶国籍证书(纸质版,一份,必要)

(3)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纸质版,一份,必要)

b: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注销: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免于提交)

(2)船舶国籍证书(纸质版,一份,必要)

(3)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纸质版,一份,必要)

c: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注销:原船舶国籍证书(纸质版,一份,必要)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条

    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第十条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至四、十五至十九条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 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

    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

    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 1 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2 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 2 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九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

    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各自的总则、第一篇第一章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

    4.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

    5.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6.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7.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7.《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十二条根据运力供求情况和保障运输安全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决定在特定的旅客运输航线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至四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

    (二)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的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和原船舶登记机关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第四十三条 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提交有关变更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第四十四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换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从原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第2日开始计算,但不得早于签发日期。

    第四十六条 船舶国籍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船舶登记证书。

    9.《船舶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新建成船舶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技术数据变更登记时,应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两个阶段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是否与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移交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一致。

    10.《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六十八条至七十条

    第六十八条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从境外购买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

    (三)境内异地建造船舶,需要航行至拟登记港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四)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光船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五)从境外购买二手船舶,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和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到其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六)因船舶买卖发生船籍港变化,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变化后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七)因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者船舶航线变更导致变更船舶登记机关,需要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请注销所有权登记的同时持有关变更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六十九条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七十条已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取得正式船舶国籍证书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自动失效,并由新船舶登记机关收回。申请人也可以在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内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11.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docx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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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0518-82231909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0515-80893702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