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系固手册》签注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货物系固手册》签注 |
事项类型 | 其他服务事项 |
办理机构 | 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
通办范围 | 连云港、盐城 |
办理形式 | 大厅办理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符合条件的,予以签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出具单位 | 份数 | 必要性及要求 |
1 | 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申请表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五份 | 必要 |
2 | 货物系固手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式三份 | 必要 |
3 | 《系固设备维护检查记录簿》近期记录复印件(新建船舶免) | 纸质版(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新建船舶免) |
4 | 船舶总布置图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委托时,必要) |
5 | 系固设备布置图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委托时,必要) |
6 | 船舶系固安全评估文件 | 纸质版(原件) | 申请人提交 | 一份 | 必要 |
7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 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各一份 | 必要 |
8 | 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 纸质版(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请人提交 | 各一份 | (委托时,必要) |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修正案第Ⅵ/5条、第Ⅶ/5条:积载和系固1、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系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害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2、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系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行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害。3、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行中保持适当稳性。4、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系固装置以及系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5、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集装箱公约》)规定的安全合格牌照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 第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第Ⅶ/5条:1、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系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第2款(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应装谷物)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2、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公路车辆不符合第2款或第3款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3、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3.《货物积载和系固安全操作规则及其修正案(A.714(17)号通函》
4.《滚装船运输车辆紧固导则》(A.489(Ⅻ)决议)
5.《船上货运单元和车辆安全积载问题应考虑的因素》(A.533(13)决议)
6.《货物系固手册》(MSC385通函)
7.《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货物系固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8.关于发布新版《编制<货物系固手册>导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发布新版《编制货物系固手册导则》及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9.《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
关于颁布《国际航行船舶货物系固手册审批规定》的通知 (1).doc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船舶检验机构设立条件、程序及其管理等依照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持有相关证书、文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 0515-80893702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