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
受理部门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申请人 | 船舶建造人、船舶定造人、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
通办范围 | 不通办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https://zwfw.msa.gov.cn)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结果名称 | 符合条件的,授予船舶识别号;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识别号并说明理由。 |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1.《现有船舶识别号申请表》或《新建船舶识别号申请表》(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必要);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电子版,非必要);
4.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电子版,非必要);
5.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电子版,非必要)。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和依据
设定依据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第九条依照或者拟依照《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取得船舶识别号。
第十条船舶识别号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
(一)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三)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由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携带申请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识别号,也可以先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官方网站)提交电子数据,然后到登记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船舶识别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识别号申请表》,但是已提交电子数据的免予提交;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
(四)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电话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部门、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 办公时间 |
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1楼 | 0518-82231909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 | 盐城市府西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4层 | 0515-80893702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可提供预约服务。 |
监督电话:
纪检处:0518-82324238
法规规范处(执法督察处):0518-8232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