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今天的在线访谈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船舶监督处的施晓艺和郭勇玮,今天访谈的主题是《船舶登记工作规程》(2024版)修订解读。
【施晓艺】
你好,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
【郭勇玮】
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
请先给大家介绍一下《船舶登记工作规程》(2024版)与之前的规程相比有什么不同。
【施晓艺】
好的,我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船舶登记工作规程》(2024版)主要有以下几个修订重点。一是贯彻落实《民法典》要求,根据《民法典》的颁布新要求对规程做出相应调整;二是新增了部分关于加强注销未登记船舶长效管理方面的举措;三是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扩大自贸区国际船舶登记便利举措适用范围;四是推进业务改革走深走实,主要表现为调整船舶名称核定程序中把申请船名核定更改为预留船名,以及核定调整船舶识别号授号程序,增加直属局核查环节。
【主持人】
那请问,新的规程是如何贯彻落实《民法典》要求做出相应调整呢?
【郭勇玮】
第一,进一步明确船舶所有权登记主体,法人分支机构(例如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二,增加船舶抵押期间转让船舶所有权相关规定,抵押期间船舶转让所有权但不申请注销抵押权登记的,现船舶登记机关应将船舶已登记的抵押权情况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注明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名称,并在原抵押权登记证书上备注船舶所有权变更信息。
第三,明确光船租赁期间船舶转让所有权相关规定,落实“买卖不破租赁”精神,保障光船承租人合法权益。光船租赁期间船舶转让所有权但不申请注销光船租赁登记的,现船舶登记机关应将船舶已登记的光船租赁情况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注明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登记机关名称,并在原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上备注变更信息。
【主持人】
新的规程如何加强注销未登记船舶的长效管理呢?
【施晓艺】
第一、分类细化船舶注销登记不同种类以及需要的证明文件,规范了注销登记的要求。
第二、增加注销船舶信息收集、核实、传递,上下港船舶登记机关实现注销船舶监管“接力”。对于船舶交易至国内需要重新办理登记的船舶,《规程》(2024版)要求原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新船舶所有人信息、联系方式以及船位信息,船舶登记机关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核实当前船舶停泊位置。船舶登记机关办结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后,一方面将注销信息推送至船舶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或部门,另一方面将注销信息推送至下一港船舶登记机关。下一港登记机关收到系统推送的注销信息后将跟踪注销船舶的新登记情况,对其实施监管,并按规定进行处置,实现上下港船舶登记机关对注销船舶的监管“接力”。
三、增加船舶登记机关主动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程序,行政许可实现管理闭环。
【主持人】
好的,那出现哪些情况我们海事部门可以主动注销船舶国籍登记呢?
【施晓艺】
《规程》(2024版)增加了登记机关可以主动注销船舶国籍登记的四种情形:(一)船舶已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但逾期未主动申请注销的;(二)船舶已报废但逾期未主动申请注销的;(三)船舶国籍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船舶国籍证书被吊销的;(四)船舶国籍证书已过期但未申请换证的。
【主持人】
谢谢施晓艺和郭勇玮对网友的提问进行了详尽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回答网友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在线访谈之后如果广大网友还有什么感兴趣的问题,请您到在线咨询给我们留言,我们会第一时间给您回复,感谢大家的参与。
【施晓艺】
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再见!
【郭勇玮】
感谢主持人和网友朋友,大家再见!